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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发射频消融用于甲状腺治疗的再认识,规范治疗不等于...

2021年01月21日 7934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90后于“甲状腺专科医院”射频消融结节,3年后确诊甲状腺癌怒告医院 | 医眼看法

案件回顾

患者,女,1992年出生,2012年体检时发现甲状腺结节。2014年1月,患者就诊于北京市某民营中医医院(网站介绍为“集科研与临床为一体的甲状腺专科医院”)。

检查显示:颈前区浅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气管左移,甲状腺右侧叶2度大,表面光滑,质硬,边界清楚,无压痛,可随吞咽上下移动,表面皮肤正常;甲状腺无震颤,未闻及血管杂音。超声检查后诊断结果为:甲状腺结节。

患者被告知为甲状腺良性结节,收住院,择期接受了经皮穿刺甲状腺肿物射频/微波消融治疗,治疗后次日出院。

2014年8月,患者到医方处复查,医生未给予复查超声,告知患者用夏枯草泡水饮用,结节会被逐渐吸收。

2017年10月,患者再次前往医方检查,超声检查示:甲状腺右侧叶低回声伴钙化,考虑消融术后;右侧甲状腺近峡部及气管旁低回声结节,考虑甲状腺术后改变?右侧淋巴结?颈部左侧淋巴结增大伴钙化。建议进一步检查,颈部右侧淋巴结可见。

2017年11月,患者在医方进行进一步超声检查,医方建议其前往三甲医院明确诊断或治疗,患者在医方共计花费医疗费30 537.3元。

2017年11月,患者就诊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进行检查,甲状腺右叶病灶及颈部淋巴结病灶的病理结果均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花费医疗费4646.95元。

2017年12月,患者于中日友好医院检查并住院接受甲状腺癌根治术,其双侧甲状腺均被切除。出院诊断为:1.甲状腺乳头状癌,2.甲状腺术后。患者此次治疗花费医疗费19 610.54元。

2018年1月,患者接受了碘131治疗。术后患者多次就诊,接受检查及康复治疗。
患方认为:由于该民营中医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故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患者各项费用4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医方辩称:患者于2012年即查出甲状腺结节,首诊医生并未要求进行穿刺检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患者未做任何复查,对自己的病情没有重视。从2014年治疗情况看,患者通过我院消融术已经有效控制病情,气管左移已经得到改善,出院医嘱要求患者定期复查,但患者在2014年至2017年间未做任何检查,3年9个月时间不排除甲状腺癌系消融后独立发生可能,且即使2014年就做全切术,同样会造成现在的伤残后果。因此医方不同意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

1.患者因颈前包块1年就医,医方对患者甲状腺肿物进行超声检查后,为患者实施了经皮穿刺甲状腺肿物微波消融治疗。医方在实施该手术前,未能对患者甲状腺结节的良恶性质进行有效的鉴别检查,以排除恶性结节的可能性,未能满足2012年8月8日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外科学分会内分泌学组等4个分会联合发布的《甲状腺结节和分化型甲状腺癌诊疗指南》的相关要求,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

2.患者在2017年11月20日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其发病部位与患者2014年1月7日在医方首次就医时查见的甲状腺肿物的位置接近。据此,不能排除2014年1月7日患者在医方查见的甲状腺肿物已存在恶变的可能。

3.患者2017年11月20日被确诊的甲状腺癌,距医方为其实施的甲状腺肿物微波消融诊疗行为已有3年,也不能排除其甲状腺癌系微波消融治疗后又独立发生的可能。

综上分析:考虑到被鉴定人所患甲状腺癌尚属自身原发性疾病,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与患者的甲状腺癌未能被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不良后果有关,该过错与其他因素是造成该不良后果的同等原因。患者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残疾。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40 695.44元、误工费875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金249 6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诉讼费和鉴定费,医患双方分别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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