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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结论,应肿么看

2017年05月04日 13818人阅读

导  读

根据《GBZ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劳动者个体的结论可分为以下5种,我们来逐一看一看:

目前未见异常;

复查;

疑似职业病;

职业禁忌证;

其他疾病或异常。

目前未见异常

即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所谓的正常仅限于本次检查的有限项目内。

检查之外项目是否正常,抱歉,我们不得而知。

复查

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进一步确定,应明确复查的内容与时间。

这里的目标疾病是指“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

常常有用人单位向我们吐槽,复查率太高,安排起来非常麻烦。

在这里向各位解释一下,人体不是机器,某些指标可能会上下波动,如果按照一次的指标就把劳动者扣上“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的帽子,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不公平的。

疑似职业病

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者。

由于仅仅依靠几次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并不能明确是否就是职业病,常常我们会给出“转职业病门诊进一步检查”的结论,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引起重视,这种情况在提示“疑似职业病”,千万不要置之不理。

可能出现“转职业病门诊进一步检查”的常见的危害因素、检查异常和对应的职业病罗列如下:

1、噪声---感音神经性听力损伤---噪声聋

2、苯、甲苯、二甲苯---白细胞或中性粒细胞或血小板持续降低---慢性苯中毒

3、六价铬化合物---鼻中隔或鼻甲损害---铬鼻病

4、二甲基甲酰胺(或其他肝毒性化学物)---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肝功能持续异常(谷丙转氨酶必须升高)---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三硝基甲苯、微波、红外线、紫外线---白内障---职业性白内障。

职业禁忌证

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但是,切记,“职业禁忌证”并不是永久性的概念,劳动者健康状况恢复后可以重新上岗。

其他疾病或异常

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意味着这些异常无论是与“职业禁忌证”还是“职业病”均没有直接关系。劳动者可自行去相关科室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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