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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前检查次数

2018年04月02日 9083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合理的产前检查次数和孕周不仅能保证母婴安全,也应符合卫生经济学原则。产前检查日程的安排是由产前检查的目的所决定的。英国国家卫生与临床优化研究所(NICE,2008年)发布的健康孕妇常规产前检查的规范,推荐无妊娠合并症的孕妇在妊娠第10周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并登记信息后,经产妇需进行7次产前检查,分别是16、18~20、28、34、36、38、41周;初产妇还应在25、31、40周分别增加1次产前检查,共计10次。美国临床系统改进协会(ICSI,2012年)推荐的产前检查孕周分别为6~8、10~12、16~18、22、28、32、36、38~41周,共计8~11次。美国临床实用指南委员会(CPG,2009年)推荐的产前检查孕周分别为6~8、10~12、16~20、24、28、32、36、38~41周,也是8~11次。针对发展中国家无妊娠合并症的孕妇,WHO于2006年则建议产前检查4次,孕周分别为<16周、24~28、30~32和36~38周。WHO于2016年再次发布孕期保健指南,将产前检查次数增加到8次,分别为:妊娠<12周、20、26、30、34、36、38和40周。《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推荐的产前检查孕周分别是妊娠6~13周 6,14~19周 6,20~24周,25~28周,29~32周,33~36周,37~41周,一共7~11次。《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结合了我国国内目前产前检查的现状,同时放宽了孕周限制,每次检查均有一个孕周范围,这样的建议不会耽误产前检查项目的进行,同时又方便了孕妇和医师在时间掌握上有比较宽松的安排。医师在保健手册上应该给孕妇注明下一次产检的具体时间,不能随意写上“一月复查”或“4周复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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