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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妊娠时机及管理

2022年04月29日 10654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一、SLE围妊娠期患者如何进行管理:对SLE育龄期女性,若病情稳定至少6个月,无重要脏器损害,停用可能致畸的药物至足够安全的时间,可考虑妊娠;如果计划妊娠,备孕前应向风湿免疫科、妇产科医生进行生育咨询并进行相关评估;对妊娠的SLE患者,应密切监测SLE疾病活动度及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若无禁忌,推荐妊娠期全程服用羟氯喹,如出现疾病活动,可考虑使用激素及硫唑嘌呤等控制病情。
二、SLE孕妇的产科随诊内容:推荐妊娠28周前每4周随诊1次,自第28周始每2周随诊1次。但由于患者在孕28周后病情变化较快,因此随诊间隔应由产科医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明确妊娠后,需要进行胎儿B超声检查,明确胎儿的确切胎龄。产科随访内容包括常规产科检查、血压监测、胎心监测,在妊娠16周后应每月进行1次胎儿B超声检查,以监测胎儿的生长情况以及是否有畸形。如果出现胎儿发育迟缓或子痫前期表现,则应该缩短随诊间隔;在妊娠28周后,应每2周进行1次脐带动脉血流Doppler检查,监测胎儿血供情况;自28周始,原则上应每2周进行胎儿监测。如有异常可每周进行脐动脉血流Doppler检查和胎儿监测。
三、SLE终止妊娠时间及方式:1、对于在整个妊娠过程中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采取自然分娩的方式终止妊娠;2、对于病情不稳定或出现产科并发症的患者,可采取剖宫产;3、对有下列情况应尽快终止妊娠:    (1)妊娠前3个月即出现明显的SLE病情活动;(2)孕妇SLE病情严重,危及母体安全时,无论孕期大小都应尽早终止妊娠;(3)孕期检测发现胎盘功能低下,危及胎儿健康,经产科与风湿科治疗后无好转者;(4)出现以下并发症时:重度妊娠高血压、精神和(或)神经异常、脑血管意外、弥漫性肺部疾病伴呼吸衰竭、重度肺动脉高压、24h尿蛋白排泄定量在3g以上;(5)对于病情平稳的患者,如果胎龄已满38周,胎儿已发育成熟时,建议终止妊娠。
四、SLE患者的哺乳:推荐SLE患者进行母乳喂养。口服泼尼松(龙)或甲基泼尼松龙、HCQ与非甾体抗炎药(NSAIDs)患者都可以进行母乳喂养。服用阿司匹林和华法林以及使用肝素治疗的SLE患者可以正常哺乳。服用环磷酰胺、霉酚酸酯、甲氨蝶呤、来氟米特、硫唑嘌呤、环孢素A、他克莫司的SLE患者不宜哺乳。但对于服用泼尼松剂量超过20mg/d或相当剂量者,应弃去服药后4h内的乳汁,并在服药4h后再进行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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